司法院
審判長就卷宗內筆錄、物證及文書證據,按類別踐行提示,使當事人與辯 護人表示意見,倘於被告防禦權及其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俱無影響,自屬 審判長指揮訴訟職權之適法行使,非可概視為包裹式證據提示而指為違法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