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損害賠償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為限。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減少;所失利益, 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此外,按工作未完成前, 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故定作 人於工作完成前終止契約,不問其終止之理由,於契約之終止不生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