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違約金債權,於有約定之違約情事時即已發生,不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 滅。至契約解除後,原履約標的物之金錢是否受有利息損失,要非所問。 又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 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 倘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 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