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民法上所謂認定性和解與創設性和解於效力上仍有所差異,茍以原來明 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認定性和解,因僅有認定效力,當事人固非 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為主張;惟倘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單純無因性之債 務約束等由,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之創設性和解,即不得再依原來 之法律關係為主張。是和解書之性質究屬認定性和解或創設性和解,對於 當事人關係重大,法院自應予以推闡明晰,倘未予以深究,逕為不利當事 人之判決,則該判決即未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