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82 期 174-177 頁
按 108 年 5 月 22 日採購法第 59 條修正公布前,機關以選擇性招標 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廠商違反同條第 2 項規定,以支付他人佣金、 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機關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佣金、比例金、仲 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者,不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 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本則裁判,係受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495 號裁定作成之法 律見解拘束,而為終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