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及 101 年 2 月 4 日修正之獎勵土地所有 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7 條規定,就第一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書如何 通知已死亡會員部分,並無明文規定,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72 條第 3 項規定,採發信主義,以籌備會對於所有權人之地址寄送通知時,發生 送達效力。籌備會對於已死亡會員依土地登記謄本上之地址、所得知繼承 人實際所在之地址發送通知,即生送達效果,至未能送達者,依法毋須公 示送達或公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