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 199 條第 2 項規定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 同時為其義務,如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 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難謂無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次按民法第 216 條第 2 項之消極損害,乃一般可得預期利益之損害 ,並不以取得利益之絕對的確實為必要,凡按外部情事,足認已有取得利 益之可能,因責任原因事實之發生,致不能取得者,即為所失之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