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8 期 113-121 頁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定契約成立後,發 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若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得經由法院裁 量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期能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 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以法院依該原則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應本於客觀之 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 及其他實際之情形,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