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重劃會之理監事係經由會員選舉產生,屬於私權行為,並為團體自治之核 心事項,其異動之選任或解任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完全取決於形成該 決議之會員大會召集程序、決議方法或決議內容有無違反法令或章程,非 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使發生規制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