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履約保證金係約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依約履行債務,由該當事人或第三人 於契約履行前交付之金錢,用以擔保快速實現債權,兼以備將來債務人發 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債權人得從中扣除或全數充作違約金,具讓 與擔保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