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依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所謂損害,係指不於此時終止,他方即可 不受該項損害而言,非指當事人原先約定之報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