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 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 以為衡量標準。此外,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數額,應待法院為酌減違約 金之判決確定,始生形成力,而債權人依民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須該債務已陷於遲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