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
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則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定之,若契約要素業已
明確合致,其他有關事項亦規定綦詳,已無另行訂定契約之必要時,即應
認為本約。是採購案之機關曾表示決標就是契約成立,後續簽訂的契約屬
於履約的部分;其規格表內亦詳載標案之日期、履約地點等詳細內容,且
標案於公開招標公告、投標須知、規格表、採購契約書等均未記載該次公
開招標僅係預約。則就機關與廠商對於系爭標案是否僅有訂立預約之意思
等情,自應詳查究明,尚不得逕以雙方僅成立承攬契約之預約,對當事人
為不利之論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