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履約保證金是否得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應依契約 解釋之原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性質。倘當事人並無 充作違約金之合意,該項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請求權,即應於約定返還期限 屆至,或契約因解除或終止而失效後,而無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 ,或縱有應由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惟於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保責 任之賠償金額後猶有餘額者,債務人始得請求返還該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