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廠商係因採購機關遲延履行其義務,請求已完成工程之工料上漲損失, 此與合約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之約定不同。況廠商於原審亦主張 :物價上漲指數無扣除百分之五之解釋空間,且計算各期估驗款,亦不應 扣除保險費、稅什費等語。乃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認定之依據, 逕按合約約定之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計算已完成工程之 工料上漲損失數額,據以駁回兩造就此部分之訴或上訴,顯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