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無因管理係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而言,且不論 適法無因管理或不法管理行為,均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即 以其管理行為所生事實上之利益,歸屬於該他人之意思,始能對該他人主 張成立無因管理。次按先位之訴有理由,為備位之訴之解除條件,其解除 條件應以先位之訴判決確定時,始為其解除條件成就之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