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判斷當事人間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 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等情形,以為衡量標準。而債務已履行者,亦非不得 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