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 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 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惟並非課與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之 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必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欲證明待證事項之證據為他 造持有,而他造有將該證據滅失、隱匿或其他妨礙負舉證責任一方使用時 ,始得謂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