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18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5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65 條
要  旨:
雙方約定之違約金債權,於約定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即已獨立存在,違約
金債權人即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不因事後情事變更而受影響。又被
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僅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備
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