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條件、負擔等附款。如為附條件 之行政處分,其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可能發生之不確定事實;倘 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受益人負有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 受之義務,倘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 止。故法院應細究附款係屬效力發生或消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