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
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或受政府機關補助一定金額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時所應遵守之內部監督
規範,此觀同法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規定自明,其依該法授權
而制定之相關辦法,亦同。是以上開機關或團體立於私法主體地位從事私
經濟行為而與他人所訂立之私法契約,其間權利義務關係,應依雙方意思
表示合致之內容為斷。倘上開內部監督規範之內容,未經雙方意思表示合
致,並以之作為契約之一部,即難認該內部規定得以拘束契約雙方當事人
,且不因採購機關首長或採購人員是否須依相關內部規定負行政責任,而
異其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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