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規定,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債務人,欲行 使其強制執行之異議權而提起訴訟時,因涉及公法上實體權利義務之爭執 ,始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關於強制執行之其他訴 訟如第三人異議之訴,則仍由普通法院受理。是以,普通法院經審酌訴訟 標的即強制執行之異議權及原因事實非債務人而為第三人,因而認定係第 三人異議之訴而為實體判決,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