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在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先行施作,承攬人已完工,定作人亦已驗收之情況, 承攬人於事實審一再主張:兩造就系爭追加工程達成合意,伊已完工,定 作人並已正式使用。雙方達成共識,於驗收結算後再辦理追加工程款等語 ,是否毫無足取?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原審未詳為調查審認,逕以定作 人所提之追加工程文件,或經監造單位駁回,或未完成追加程序,即為不 利定作人之判決,自嫌速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