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係規定,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 時,而該規定又係於 89 年 7 月 19 日所修定,應可認該締約基礎之客 觀情事,有因該法修定而有變動者,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自應允許 雇主對於增加勞工薪資支出部分,為工期之延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