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起訴,有催告、通知終止契約之效力,係指起訴書有催告或終止契約 之意思表示者,於起訴書之繕本送達對方時,有催告或止約之效力而言, 並非謂起訴當然有催告或止約效力。是以,當事人之一方如未有以起訴狀 向他方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意,而原審遽認當事人之一方有以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為向他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為他方不利之判決,即有判 決不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