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或解釋契約均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取捨、認 定或解釋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認定或解釋不當,以為 第三審上訴理由。是上訴論旨,僅係就原審採證、認事及解釋契約之職權 行使,暨其他贅述而與判決基礎無涉者,指摘原判決不利部分違背法令, 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