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或解釋契約均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取捨、認 定或解釋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認定或解釋不當,以為 第三審上訴理由。是上訴論旨僅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解釋契約之職權行 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