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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勞訴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7、255、78 條
民法 第 184、188、195、227、227-1、23、234、235、48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12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9、23、31 條
要  旨:
若行政機關經公開招標、投標、決標後,與他人簽立勞務採購契約,並約
定派遣工作人員須遵從被該機關之指揮,機關對所有派遣人員擁有考核工
作績效及能力之權,則此時派遣員工與機關之間,應僅屬商務契約之關係
,而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自難請求機關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等各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