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招標機關倘以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之投標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而為 沒收或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處分,廠商若認該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或利 益而提出異議者,即屬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對採 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之範疇,自應依該條規定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 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為之,且不論採購案是否已履約完畢,否則即與政 府採購法第 1 條所規範之立法意旨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