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308-328 頁
凡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文件證明者,須具備符合得受理之要件,倘不具備得 受理之要件,即無庸再辦理後續之文書驗證。至於申請結婚文件證明者是 否具有不當情形,我國駐外館處有權裁量並為認定,而我國駐外館處究竟 得藉由何種程序判斷申請驗證之文書是否具有上開不當情形,法無明文; 是以,駐外館處非不得藉由申請簽證程序時綜合判斷當事人申請證明之文 件是否具有不當情形,各別作為簽證申請及文書驗證准駁之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