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43-152 頁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350-353 頁
行政罰責任之成立雖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歸責要件,但鑑於行政罰之 目標在維持行政秩序,樹立有效之行政管制,以維持公共利益。因此行政 罰之「過失」內涵,並非如同刑事犯罪一般,單純建立在行為責任基礎下 ,而視個案情節及管制對象之不同,兼有民事法上監督義務之意涵。稅捐 課徵對納稅義務人有重大之利益,為截阻其將漏稅責任諉由無資力第三人 承受之可能性,應認其對申報稅捐輔助人之誠實履行行為,負擔監督義務 。在此情況下,本案上訴人應對其委請報稅之報關行人員之疏失,負擔監 督不足之過失責任,不得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