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7 款所謂「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乃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應經由解釋、論證、評價、涵攝之過程
,將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特定具體事件,而作成合法及正確之決定。
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訴訟權之精神,行政法院自得對該行政決
定之合法性,為全面審查;惟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如存有多數皆為可
接受之決定可能性時,基於憲法之功能分配,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機關
之決定是否合法,而非以本身之見解取代行政機關之判斷,此乃尊重行政
機關之判斷餘地問題,惟就行政機關法律解釋是否正確、事實認定有無錯
誤、是否遵守有關程序規定,是否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量觀點、是否遵守
一般之評價標準,行政法院仍得予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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