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係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 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 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故如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時,應可認其扣繳義務人應於 給付時,先予扣取稅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