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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99-70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135、144、147、4、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8 條
電信法 第 1、11、12、13、14、2、3、31、36、44、45、46、48、7 條
要  旨:
現行法令針對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係採取高密度之管制,得標業者得以經營
該項業務,乃係基於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各項(特)許可,其性質並非行政
契約,而係須經申請之授益行政處分,自不得主張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契約情事變更規定,請求展延特許執照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