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527-543 頁
人民參與政府機關採購案之投標,本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內容參與投標 ,為確保參與投標之廠商有履行契約之能力,參與投標之文件除別有規定 外,自不得於事後始行補正,此觀乎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投標 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不得決標,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招標 機關可以例外規定得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即可得知,是上 訴人既知投標應檢附經認證之承諾協辦書而未檢附,自不得主張於開標後 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