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行使契約上 權利之手段之餘地。當事人為公費生間之關係,係行政契約關係,對於在 學時因案遭退學,主管機關行使其契約上權利,請求賠償教育費用,催告 履行債務之觀念通知,並無行政機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自非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