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71-574 頁
行政契約雖有法律優位原則之適用,但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是行政 機關與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訂立聘任契約之內容,若係於教育部未予以 規定之範圍內,而由主管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命令以為規範,作為訂約 之準據並納為行政契約內容者,尚無違於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