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218-224 頁
學生對於並未直接影響受教權之學期成績評定,依法不得提起申訴或訴願 。倘學校錯依訴願法規定進行重新審查,並將原成績評定撤銷後函覆學生 ,此一錯誤函復並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