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480-483 頁
法律之解釋,除就其文義為解釋外,於不違背法條文義及論理法則之情形 ,應斟酌法令規範之目的予以解釋,以符合立法意旨,此即所謂「目的論 解釋」。政府採購法係以確保採購公正為目的,為防止廠商規避相關規定 ,乃基於「目的論解釋」,將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廠商」, 解釋為包括「協力廠商」在內,不違背該法文意及論理法則,符合該法之 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