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司法院對於實任司法官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規定送付懲戒,並就該具體案件,斟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動機、目 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所生之損害或影響重大,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於法自無不合。行為人廢弛職務之情事,既有真正之公文書足以認定, 則判決依據公文書即足以認定司法院所主張之事實為可採,而未再踐行其 他調查證據程序,自與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所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之規定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