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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58-2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131、132 條
要  旨:
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不准進行重開程序,係考量
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既已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即無庸利用再開程序
之必要,並可避免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之既判力有所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