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地方自治團體 得將權限移轉予下級地方自治團體;惟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地方 制度法公布施行前,地方自治團體已將權限移轉予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者, 此項權限之移轉苟與相關法律立法意旨並無不合,於地方施行後,應認其 效力依舊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