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651-657 頁
主管機關為取代先前命相對人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行政處分,而與之締結行 政契約,相對人因此負有完成清理之義務。倘相對人遲未進行清理工作, 由主管機關多次函請進行後仍未完成,主管機關遂預估清除所需費用,逕 持系爭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