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452-456 頁
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本有開闢、建設道路供人民通行之義務,無論依何方 式取得土地、闢建道路,經費之支出勢所難免,如未支付對價或未徵得所 有權人同意即使用他人土地,即屬受有利益,且致所有權人受損害,從而 可能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