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60 條第 3 項係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 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故應可認高 等行政法院所應受發回意旨之拘束者,應以已有明確表明之法律上見解為 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