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廠商倘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之不法行為,並經刑事判決 確認有罪在案,且其不法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做出之函釋,認定 屬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之,則採購機關 依據主管機關之函釋,以行政處分向廠商追繳其已領回之押標金,即屬有 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