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至未刊登政府公報之情形,撤銷之訴已
無法達到上訴人之目的,其提起撤銷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上訴人
應為訴之變更,將原撤銷訴訟轉換為確認原處分為違法之訴訟種類,始屬
正辦。如上訴人未為訴之變更,行政法院審判長應盡闡明義務,使上訴人
為正確訴訟種類之選擇。如行政法院審判長就原處分是否已執行完畢,且
是否有無法回復情形等項事實,均未予調查,亦未依法行使闡明權使上訴
人為正確訴訟種類之選擇,自有可議,依行政訴訟法第 251 條第 2 項
規定,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