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法院於進行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有無違誤之實體判斷前,應先審究請求重 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如不符合重開要件,即無進一步審理原處分之違法 性之必要。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發現新證 據」,係指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時業已存在,但未經斟酌之證據而言,且以 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及非因申請人之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 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者,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