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182-184 頁
行政處分一經生效,如未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行政機關或 法院就其他事件作成裁決時,均應以該處分所確認或形成之法律關係作為 基礎構成要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