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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414-4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1、14、15、9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21 條
要 旨:
警察於因案停職期間既未實際從事公務,即使停職後復職,不問當初停職 處分是否違法,均不得補發停職期間之專業工作補助費及警勤加給,與法 並無不合。